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五,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20世纪后股票市场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1、自由放任阶段(1900~1929年)
20世纪前30年中,美英等国的股份公司迅速增加,使股票市场规模和筹资能力迅速扩大。 一方面发行市场迅速扩大,流通市场空前繁荣,交易量直线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股票欺诈和市场操纵时有发生,自由放任带来了严重的过度投机。当时主要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普遍被抬高到极不合理的程度,远远超过其实际价值。1929年10月29日.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作为经济晴雨表的各国股票市场相继出现了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2、法制建设阶段(1930~1969年)
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各国政府对股票市场开始全面加强法制和规范化建设。以美国为例,政府开始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严格管理,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严密可行的证券法律。美国1934年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为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奠定了基础。其他有关国家的证券法制建设也不断加强,股票市场逐渐规范。
3、迅速发展阶段(自1970年以来)
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经济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东南亚和拉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蓬勃兴起。以及现代电脑、通信和网络技术的进步,股票市场步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1986年全球股票市场的市值总额为6.51万亿美元,全球上市公司总数为2.82万家,到1995年年底市值总额上升到17.79万亿美元。10年间市值增长了近3倍、上市公司增加了1万多家、达到3.89万家。1996年,全球股票市值继续上升,达到20.29万亿美元。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化率(股票市价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1995年,美国、日本和英国的证券化率分别达到95.5%、83.5%和121.7%。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成长也相当迅速。新兴市场的股票市价总值从1986年的0.24万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1.9万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近7倍。在股票中场规模扩大的同时,交易活动也日趋活跃,1986年,全球股票中场的交易金额为3.57万亿美元,1995年达到11.66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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